?2021年4月自考00246國際經濟法概論部分真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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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021年4月自考00246國際經濟法概論部分真題答案
三、簡答題
31.《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買賣)合同公約》根本違約的條件
[答案]0)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根本違約不是以對合同的哪些條款的違反為標準,而是要看違約在客觀上對對方造成的后果,關鍵是看后果是否實質上剝奪了對方期望得到的東西)
(2)違約的后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者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于相同情況下可以預知的。
違約及其教濟方達[簡答]
(1)違約[選擇]。
賣方的違約行為主要有:不交貨,遲延交貨或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不提交有關單證等。
買方的違約行為主要有:無理拒收貨物。拒不履行付款手續(xù),不付款等。
《公約》中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簡答]。(1)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對另一方 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根本違約不是以對合同的哪些條款的違反為標準,而是要看違約在客觀上對對方造成的后果,關鍵是看后果是否實質上利奪了對方期望得到的東西); (2) 違約的后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者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f相情況下可以預知的。
對于根本違約。受損方可以解除合回。面對于非根本違約。受概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32.項目融資的特點
[答案](1)項目融資的對象是針對特定的工程項目發(fā)放的貸款,是以特定項目的預期經濟收益和資產價值為主要因素
(2)項目融資是一種追索權受到限制的借貸方式
(3)貸款依靠項目的營業(yè)收益來還本付息
7.項目融資及其赤道原則[選擇]。
項目融資又稱工程項目籌資,是國際上為某些大型工程項目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一般指國際集團向某一特定項目提供借貸資金,以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為還款的主要來源,以項目的資產包括各種項目合約上的權利為附隨擔保的一種國際中 長期銀團貸款形式。
項目融資的籌款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 簡答]。
(1)項目融資的對象是針對特定的工程項目發(fā)放的貸款,是以特定項目的預期經濟收益和資產價值為主要因素。
(2)項目融資是一種追索權受 到限制的借貸方式。
(3)貸款依靠項目的營業(yè)收益來還本付息。
赤道原則是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huán)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yè)基準。
33.WTO關于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答案](1)有一般例外;
(2)國家安全例外;
( 3)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
(4)特殊差別待遇和邊境貿易。
(來自白皮書:第8頁)
1.貿易待遇制度[簡答]。
(1)最惠國待遇[選擇] :最惠國待遇原則在1947年《關貿總協(xié)定》( GATT1947)中,構成了多邊貿易制度的基石。。
最惠國待遇的特點:多邊的、普遍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適用范圍:與進出口相關的關稅和費用;關稅和費用的征收方法;進口和出口的規(guī)章手續(xù);國內稅費以及有關產品的國內銷售或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選擇]:有一般例外、國家安全例外、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特殊差別待遇和邊境貿易等。
四、論述題
34.《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的主要內容
[答案](1).確立匯率制度
第一,其基本原則是:保持穩(wěn)定的匯價,以促進國內與國際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
第二,各國有義務建立相互間有秩序的外匯關系,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
第三,各主權國家有義務通力合作,不得施行歧視性的貨幣政策或多種匯率制度。
第四,會員國不得將其所發(fā)行的貨幣之價值與黃金聯(lián)系,任何國家均不得以含金量來表示其貨幣的價值。
第五,會員國外匯安排有接受基金組織監(jiān)督的義務。
(2)確立外匯管制制度
第一,原則上,接受本條義務的會員國不得對經常項目的國際交易支付與資金轉移實施限制。
第二,禁止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
第三,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
(3)創(chuàng)設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不是貨幣,只是由基金組織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計算公式、分配給成員國的一種“提款權”,即在一定條件下持有人用它提取基金組織指定的成員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權利。
(4)資金來源與財政援助
基金組織普通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會員國的認繳和基金組織的借款。
(5)其他事項
A.基金組織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
B.制裁措施***
c.《基金協(xié)定》的爭議解決杭制
(來自白皮書:第15頁)
3.《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的主要內容
1944年7月1日至22日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舉行的聯(lián)合國貨幣與金融會議上,44個國家的代表團和一 名丹麥的代表就建立一個新的國際貨幣制度取得共識,簽署了有關國際貨幣制度的第一個多邊協(xié)定:《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 。
(1)確立匯率制度。
第一,其基本原則是:保持穩(wěn)定的匯價,以促進國內與國際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
第二,各國有義務建立相互間有秩序的外匯關系,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
第三,各主權國家有義務通力合作,不得施行歧視性的貨幣政策或多種匯率制度。
第四,會員國不得將其所發(fā)行的貨幣之價值與黃金聯(lián)系,任何國家均不得以含金量來表示其貨幣的價值。
第五,會員國外匯安排有接受基金組織監(jiān)督的義務。
(2)確立外匯管制制度。
第一,原則上,接受本條義務的會員國不得對經常項目的國際交易支付與資金轉移實施限制。
第二,禁止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
第三,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
(3)創(chuàng)設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不是貨幣,只是由基金組織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 計算公式.分配給成員國的一種 “提款權",即在一定條件下持有人用它提取基金組織指定的成員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權利。
(4)資金來源與財政援助。
基金組織普通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會員國的認繳和基金組織的借款。
(5)其他事項。
A基金組織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選擇]。
基金組織的法律規(guī)范由三大類不同層次的規(guī)范構成。第-. 由31個基本條款和12個附錄組成的《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構成基金組織最高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 是基金組織的根本大法, 對會員國具有普遍拘束力。第二,由理事會制訂與修改的《國際貨幣基金附則》與理事會決議共同構成第二層次的基金組織法
36.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行使管轄權的條件
[答案](1)主體條件: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或該締約國的公共機構或實體,另一方為另一締約國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主觀條件:爭議雙方必須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應以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該同意一經作出則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撤回。
(3)爭端的性質:公約明確規(guī)定中心管轄“限于直接因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而非其他性質的爭端”,當事人一旦選擇中心解決爭議, 則意味著排除了其他救濟方式,包括國內法救濟、其他國際終裁和投資者母國的外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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