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太原工業(yè)學院專升本退役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安排
摘要:2022年太原工業(yè)學院專升本退役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時間為2022年2月24日,筆試時間9:00—10:30、面試時間11:30開始。具體詳情見下文。
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退役大學生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安排
一、根據(jù)《太原工業(yè)學院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退役大學生士兵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工作方案》,學院對2022年專升本免于文化課考試退役大學生士兵進行職業(yè)適應性考查。
二、職業(yè)適應性考查分筆試與面試兩個階段。筆試為專業(yè)基礎知識及應用測試,面試為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思想政治修養(yǎng)測試。
三、職業(yè)適應性考查防疫工作要求:
1.考生應在考查前14天做好每日體溫檢測,在參加考查時須提供14天體溫監(jiān)測表及考試誠信承諾書(附件一)。
2.所有考生進入考點時,必須佩戴防護口罩,出示健康碼與行程卡并測量體溫,體溫正常且無咳嗽、發(fā)熱等癥狀的考生方可參加正常考查。考前14天內由省外返并考生,必須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報告。
3.考生在進入考場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退役士兵證進行身份核驗,核驗時須摘下口罩并自覺與工作人員保持間隔距離,在考查過程中建議佩戴口罩。
4. 考查場所實行封閉化管理,依防疫要求進行消殺等。
5. 設立備用考場,如在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發(fā)熱、咳嗽等癥狀,經(jīng)防疫人員研判后安排到備用考場繼續(xù)考試,考試完畢,由防疫人員指導監(jiān)考教師完成試卷消毒及封裝工作??忌⒓此歪t(yī)并提供48小時核酸證明。
四、考查內容:
1.筆試內容為本專業(yè)基礎知識及應用??疾闀r間為1.5個小時。
2.面試內容為語言表達能力與思想道德修養(yǎng)。面試題目固定,一般面試專家不進行追問。面試時間為10分鐘以內。
3.考查大綱附后(附件二)。
五、考查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具體辦法參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附件三)。
2.如考生有違紀作弊等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該課程成績記無效,并上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
六、需提交的資料(進入考場時,統(tǒng)一交給監(jiān)考教師):
1.??瞥煽儐?
2.學信網(wǎng)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在校生提供);
3.學信網(wǎng)學歷電子注冊備案表(已畢業(yè)學生提供);
4.入伍批準書復印件;
5.退役士兵證復印件。
七、考查時間和地點:
1.考查時間為2022年2月24日,筆試時間9:00—10:30、面試時間11:30開始,按抽簽順序進行面試。
2.考生須在2022年2月24日8:30進行身份比對入場,9:00開考后不得入場。參加面試的考生11:00到考務辦公室抽簽,11:30開考后不得入場。
3.考查地點:太原工業(yè)學院多媒體樓(D樓)
八、其他
1.考場安排:請?zhí)崆皟商礻P注學院招生網(wǎng)站。
2.學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新蘭路31號
2.咨詢電話:0351-3568812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三: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 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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