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民事訴訟第一審簡易程序

稅務師 責任編輯:何思琪 2019-11-08

摘要:以下為希賽網(wǎng)稅務師頻道整理的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民事訴訟第一審簡易程序,供考生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訴訟第一審簡易程序

1. 適用范圍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2)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其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2.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4.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5.小額訴訟的特別規(guī)定

(1)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

①人身關系、財產(chǎn)確權糾紛;

②涉外民事糾紛;

③知識產(chǎn)權糾紛;

④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⑤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3)舉證期限與答辯期間

①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

②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③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4)一審終審

①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②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5)轉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

①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

②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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