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市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如下
深圳市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編號:
1 | 申請人姓名: | 性別: | 工作單位: | ||||||
2 | 常住地址: | 郵編: | 電話: | ||||||
3 | 身份證號碼: | 申請資格種類及學科: | |||||||
4 | 工作、政治、思想表現(xiàn) | ||||||||
5 | 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情況 | ||||||||
6 | 遵守社會公德情況 | ||||||||
7 | 有無行政處分記錄 | ||||||||
8 | 有無犯罪記錄 | ||||||||
9 |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
10 | 鑒定單位 (全稱) | ||||||||
11 | 鑒定單位 地址 | 電 話 | 郵 編 | ||||||
(單位)填寫人(簽名): 填寫日期: 年月日
(加蓋公章) |
說明:
1、深圳戶籍申請人的《思想品德鑒定表》由工作單位填寫相關信息并加蓋公章;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由戶籍地街道辦事處填寫;并提交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2、已辦理居住證的非深戶申請人(需提供本人在我市有效期內(nèi)的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其《思想品德鑒定表》由工作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并提交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未辦理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戶申請人的《思想品德鑒定表》由為其繳納社保的工作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且本人須提交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本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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