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外國語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方法

考研英語一 責任編輯:王娟 2025-03-24

摘要:2025年天津外國語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即將展開,這是眾多考研學子關注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了解其工作方法,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準備復試,提高被錄取的幾率。具體請見下文。

天津外國語大學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是國家選拔高層次創(chuàng)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徑,復試錄取是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研究生招生單位,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24〕4號)《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關于做好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5〕4號)等文件要求,規(guī)范開展復試、調劑、錄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選拔質量,全力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穩(wěn)有序。為積極穩(wěn)妥做好復試、調劑、錄取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市教育兩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的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 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在確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統(tǒng)籌兼顧、精準施策、嚴格管理,全面推進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調劑、錄取工作穩(wěn)步進行,并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條 建立健全組織架構,落實責任制和監(jiān)督制。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統(tǒng)籌管理。嚴格執(zhí)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guī)程,審議復試、調劑、錄取工作的各項政策、方案、辦法,分配調整分專業(yè)招生計劃,監(jiān)督信息公開執(zhí)行情況,切實做好保密安全檢查,決策處置突發(fā)事件,問責處置落實不力、違規(guī)違紀情況等。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研招辦”)是招生工作的執(zhí)行機構。

第四條 各學院成立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負責領導和組織本學院的復試錄取工作。

第五條 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在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三章 復試管理

第六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huán)節(jié),用于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學業(yè)知識、專業(yè)能力素質、科研創(chuàng)新潛質等,所有擬錄取的考生均須參加復試。

第七條 復試基本分數線劃定

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基本分數線依據“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劃定,經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

1.普通計劃復試基本分數線及“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復試基本分數線將在復試前通過我校研究生院網站公布(http://grad.tjfsu.edu.cn/)。

2.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yè)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我校審核通過的,可按規(guī)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不再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3.各學院在我校復試基本分數線的基礎上,結合生源、招生計劃、復試比例等情況,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學術要求等,經校研招辦備案后提前在各學院網站公布。

第八條 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后3年內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可申請享受初試總成績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1.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國際中文教育志愿者”項目之一,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學生士兵達到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

加分項目不累計。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試加分政策。我校將嚴格規(guī)范執(zhí)行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外,不擅自擴大范圍、另設標準。

根據《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條件并申請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未按規(guī)定申報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享受加分政策。我校將按照考生在網上報名時填報的信息及有關部門的審核結果執(zhí)行。

第九條 服役期間獲得三等戰(zhàn)功、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二級以上表彰,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退役人員,應在教育部規(guī)定的全國統(tǒng)考報名時間內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我校對符合免初試資格的考生組織復試,復試合格者予以擬錄取。

第十條 復試人數比例

進入復試的考生人數一般不少于各學科專業(y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各學院自主確定復試差額比例經校研招辦備案后提前在學院網站公布。對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學科專業(yè)按實際合格考生人數組織復試。

第十一條 復試資格審核

復試前,各學院嚴格進行考生身份審核及報考專項計劃、申請享受初試加分的資格審核??忌鷳磳W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證

若身份證丟失,須提交臨時身份證原件(有效期內)或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證明原件(貼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蓋騎縫章)。

2.初試準考證(如丟失可登錄研招網重新下載)

3.學歷學籍材料

(1)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2)往屆考生:學歷證書原件、《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學位證書原件

(3)在國(境)外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4)“尚未取得畢業(yè)證(2025年入學前可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生,須提供自考生準考證原件;尚未取得畢業(yè)證(2025年入學前可取得)的網絡教育本科生,須提供《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4.大學學習成績單(加蓋畢業(yè)學校教務處或檔案管理部門印章)

5.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或申請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入伍批準書》(在個人檔案中留存,復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視為有效)和《退出現役證》原件

6.其他材料

(1)《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打印紙質版,手寫簽名)

(2)外語水平證明、發(fā)表論文、專利、各項獲獎證書等

(3)博士、碩士在校生須提供所在培養(yǎng)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

(4)考生復試繳費截圖

考生收到復試通知并同意復試后,于復試前通過各學院復試辦法和復試通知中注明的提交方式,提交復試資格審核材料。

第十二條 各批次復試前,在學校及各學院網站向社會公布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對報考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進行說明。

我校不做破格復試。

第十三條 復試方式和復試內容

1.復試方式:我校采用現場復試與網絡遠程復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復試方式詳見各學院復試工作辦法。

2.復試時間:一志愿復試3月27日前完成,調劑復試4月8日開始,所有復試工作將于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具體時間詳見各學院復試工作辦法。

3.現場復試地點:天津外國語大學馬場道校區(qū)逸夫樓,具體地點以學院復試通知為準。

網絡遠程復試平臺:選用騰訊會議作為網絡遠程復試平臺,云視訊作為備用平臺。

研招辦應急電話:022-23280352。各學院復試工作應急電話見各學院復試辦法。

4.復試費用

繳費標準:依據天津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收取復試費90元/生。

繳費方式:網上自助繳費,具體操作流程通過我校研究生院網站查詢(http://grad.tjfsu.edu.cn/)。繳費后因考生個人原因不能參加復試的情況不予退費。

5.復試組成

復試由專業(yè)綜合能力考查、專業(yè)聽力口語(外語類專業(yè))及外語水平(非外語類專業(yè))測試組成。

專業(yè)綜合能力考查:外語類專業(yè)主要考查考生的綜合素質、專業(yè)知識的掌握情況、語言綜合運用能力和思辨能力。非外語類專業(yè)主要考查考生專業(yè)基礎理論、科研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運用專業(yè)知識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考查考生掌握專業(yè)知識的廣度、深度、邏輯思維和表達能力,了解考生的專業(yè)素養(yǎng)及培養(yǎng)潛質。同時,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科學精神、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等思想政治素質進行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考生備考期間,抽簽決定面試順序。抽簽完畢后,考生按抽簽順序進入考場面試。一般每位考生綜合面試時長不少于20分鐘,具體時間可由面試專家組根據面試情況適當調整。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yè)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科目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合格。加試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加試方式為筆試。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非外語類專業(yè)的外語水平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十四條 復試試題和復試成績

1.復試試題的命題、制卷、保管和評卷嚴格按照《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天津外國語大學自命題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盡可能采用綜合性、開放性的能力型試題。

2.復試成績:

(1)外語類專業(yè)(含翻譯碩士)

復試成績(滿分100分)=專業(yè)聽力口語(滿分20分)+專業(yè)綜合能力考查(滿分80分)

(2)非外語類專業(yè)(含專業(yè)碩士)

復試成績(滿分100分)=專業(yè)綜合能力考查(滿分90分)+外語水平測試(滿分10分)

復試成績?yōu)閺驮嚫鞣绞娇己顺煽冎停瑥驮嚦煽儽A魞晌恍怠?/p>

第十五條 考生復試紀律及要求

考生應自覺樹立遵章守紀、誠實考試的意識。復試期間,考生應自覺遵守我校考場規(guī)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復試承諾書》等內容,在我校復試工作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

我校認為有必要時,經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同意,可對相關考生再次復試。

研招辦將會同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通過現場、網上或錄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復試過程監(jiān)管,及時糾正不規(guī)范行為,嚴防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復試全程進行錄音錄像,以備復查;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考試招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四章 調劑管理

第十六條 調劑條件

1.初試成績(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在一區(qū)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并符合調入專業(yè)的報考條件。

2.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愿專業(yè)與調入專業(yè)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yè)初試科目相同相近。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yè)、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我校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yōu)遴選進入復試。

3.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yè)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其他專業(yè)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yè)學位類別。

4.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至普通計劃,按照調劑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須與同批次申請調劑的考生一起按照我校相關要求、規(guī)則進行排名,擇優(yōu)進入復試。

5.滿足各學院復試錄取工作辦法中規(guī)定的其他接收調劑考生的條件要求。

第十七條 調劑要求

1.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第一志愿報考外單位的調劑考生,也包括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調劑考生,以及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與普通計劃之間調劑的考生等)必須通過教育部“全國碩士生招生復試調劑服務系統(tǒng)”(以下簡稱“調劑系統(tǒng)”)進行。調劑工作由本單位研招辦歸口管理并統(tǒng)一辦理相關手續(xù)。

2.調劑系統(tǒng)開放時間、調劑志愿鎖定時間由我校統(tǒng)一設定,每次開放調劑系統(tǒng)持續(xù)時間不低于12個小時,考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鎖定期間原則上不得解鎖,鎖定時間到達后,鎖定解除,考生可繼續(xù)保留所填調劑志愿,也可以自行改填其他志愿。

3.調劑系統(tǒng)開放前各學院將在學院網站上提前公布開放時間和開放時長。

4.各學院通過調劑系統(tǒng)管理平臺向考生發(fā)送復試通知,并在復試前對接受復試通知的調劑考生信息進行公示。我校通過調劑服務系統(tǒng)管理平臺對調劑復試擬錄取的考生發(fā)送待錄取通知。

5.各學院調劑復試后仍未達到招生計劃的專業(yè),經研招辦審核同意后可組織多批次調劑復試。

6.考生應密切關注調劑系統(tǒng)內復試、待錄取等通知,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調劑系統(tǒng)反饋接受或者拒絕。如考生已經接受其他招生單位待錄取通知,視為主動放棄我校待錄取資格。

第五章 錄取管理

第十八條 我校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guī)定及市招生委員會的管理和實施辦法,根據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yōu)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十九條 計劃管理

我校將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嚴禁超計劃錄取考生。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結合各專業(yè)合格生源復試的具體情況,經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集體審議通過后,可能對部分專業(yè)的招生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錄取總成績計算:初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為50%,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為50%。

總成績計算公式:總成績(滿分100分)=初試成績÷5×50%+復試成績×50%, 總成績保留兩位小數。

第二十一條 錄取規(guī)則

各專業(yè)第一志愿考生與調劑考生分別排序,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后錄取調劑考生。調劑考生按復試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錄取。

考生按總成績排序優(yōu)先錄取。在總成績相同情形下,依次比較如下成績項:復試總成績、初試總成績、初試專業(yè)課(非統(tǒng)考科目)成績之和。若考生上述成績均相同,由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形成關于上述考生排名的書面意見,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同等條件下服役時間長的考生優(yōu)先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對于獲得“中國國際大學生創(chuàng)新大賽”國賽銀獎以上、“天開杯”創(chuàng)聚津門全國大學生智能科技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挑戰(zhàn)賽一等獎及以上等在科研創(chuàng)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的,進入復試后,考生提出申請的,在錄取總成績相同的情況下,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予以優(yōu)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復試工作完成后,各學院匯總復試結果,確定擬錄取名單,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審核確定的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在學校研究生院網站公示7日。對報考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進行說明。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7日。

第二十四條 公示結束后,我校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將擬錄取名單報市教育招生考試院進行錄取檢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我校上報平臺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五條 不予錄取或錄取資格無效的情況

1.未經復試的考生不予錄取。

2.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者不予錄取。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3.復試成績(百分制)低于60分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的成績不計入復試成績,加試課程成績(百分制)低于60分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5.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6.未經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錄取。

7.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yè)本科生考生,入學報到日前(以學校規(guī)定的入學報到日為準)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yè)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錄取資格無效。

8.提供虛假報考信息者,不予錄取。

9.復試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不予錄取。

10.其他不符合錄取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體檢

擬錄取考生于入學報到后,按照我校相關安排,統(tǒng)一進行體檢。體檢要求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guī)定,參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要求,并結合我校招生專業(yè)實際情況。

第二十七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我校在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所有考生進行復查。復查中發(fā)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復議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要遵循科學規(guī)范、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將對各學院學科專業(yè)的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為維護招生紀律的嚴肅性和確保研究生錄取質量,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接受社會和廣大考生的監(jiān)督,考生可通過電話或信函向我校研招辦、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反映或投訴,具體方式見本辦法文末。

第二十九條 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學院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錄取結果全面負責,負責受理考生復試錄取工作的咨詢和異議。切實加強對復試錄取過程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違紀違規(guī)事件和相關人員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實行監(jiān)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和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錄取工作全面監(jiān)督、巡視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實行復議制度。在規(guī)定期限內確保投訴、申訴渠道暢通。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相關復試專家組進行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我校負責解釋,與教育部、天津市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原文鏈接:https://grad.tjfsu.edu.cn/info/1026/34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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