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并存》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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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擔保,是指以物擔保債務的履行,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人的擔保,是指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即《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在物保與人保并存時的處理上,《物權法》改變了《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以《物權法》為準。具體規(guī)則如下:
1.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優(yōu)先)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然后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物保優(yōu)先)
3.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或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權人選擇)
如果既有債務人提供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還有保證人提供了保證,則仍然需要債權人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不足部分再由債權人選擇主張物保權利或人保權利。(先債務人物保,再債權人選擇)
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除向債務人追償外,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擔保法》僅規(guī)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命題人似乎認為,這里的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屬于追償。
【典型真題】
甲服裝公司與乙銀行訂立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300萬元,用于購買進口面料。同時,雙方訂立抵押合同,約定甲公司以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為前述借款設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訂立后,乙銀行向甲公司發(fā)放了貸款,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之后,根據乙銀行要求,丙為此項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丁以一臺大型挖掘機作質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還款,乙銀行欲行使擔保權利,當事人未約定行使擔保權利順序,下列選項正確的是:(2017-03-91,不定)
A.乙銀行應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實現債權
B.乙銀行應先就丁的質押實現債權
C.乙銀行可選擇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證實現債權
D.乙銀行可選擇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質押實現債權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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